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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工伤职工能否私了?

发布日期:2013-06-02    作者:110网律师
工伤私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有些企业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虽缴纳了工伤保险,但鉴于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赔偿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职工耽误不起,且工伤保险待遇中用人单位需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大于单位私了所承担的费用。因此,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一方面希望尽快能够得到救助和补偿,另一方面单位也想方设法与职工私了,而不积极按国家要求处理工伤问题。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企业应注意的是,一定要在受伤职工已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再协商赔偿事宜,否则受伤职工在拿到赔偿款后,又以企业利用劳动者无知,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以及显失公平为由反悔,要求确认赔偿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将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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