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老板争一女 一人重伤致残一人陷囹圄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辉与朋友吃完宵夜后到其女朋友李某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某小区的住所,因房门未上锁,周辉随手打开房门进入房内,走进主卧室时见到女朋友李某与被害人文某两人上身裸露躺在床上睡觉,周辉见状很生气,便到厨房拿来一把水果刀返回主卧室,用刀往文某的背部、手臂、大腿等部位猛刺,后在李某的劝阻下,周辉弃刀逃离作案现场。
文某的伤情经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脾破裂及肾破裂,并行脾切除及左肾修补术,其损伤程度属重伤;左下肺叶裂口并行左下肺叶修补术、左肾脏裂口并行左肾脏修补术的伤均属9级伤残,脾破裂并行脾切除术的伤属7级伤残。文某住院治疗期间,周辉的妻子代缴了部分医疗费13000元。
武江区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周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周辉向韶关市中级法院上诉,认为自己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上述情节,量刑过重,且受害人文某也有过错,事发前威胁自己,造成矛盾激化,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周辉认为自己属激情犯罪,应给予一定的宽容。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韶关中院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周辉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周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周辉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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