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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社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今年1-9月,全省养老金发放金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0%。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也面临着基金支付需求骤升,而收缴日趋困难,收缴率持续下滑,基金支撑能力不断下降的突出问题。除了部分困难企业确实无力缴纳保险费外,一些有缴费能力的企业无故拖欠、拒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还有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养老保险费缴纳处于悬空状态。据统计,今年1-9月,全省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仅为77.6%;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在急剧扩大。为尽快扭转这种局面,把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全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基金收缴工作,力争全年收缴率不低于9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当前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作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首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金收缴工作的指示精神,专题研究,强化措施,解决收缴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对无故拖欠或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采取教育、行政、经济等措施和手段,及时予以处理。省财政、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和实施加强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建设、完成任务考评奖惩和保证必要工作经费的具体办法,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企业欠费清缴工作,力争收回企业历年欠费的30%,实现再收回基金1.5亿元的目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强化基金清欠工作。凡是欠缴养老费的企业,有能力缴纳的,要在今年年底前补缴所有欠费;全部补缴有困难的,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落实补缴计划。各级劳动部门要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依法加强基金收缴。对确有能力缴费而借故不缴或少缴的,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三、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下决心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凡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都要如数收回,今年年底前至少要收回30%。各地市要组成专门的回收基金工作组,摸清情况,逐项制订回收计划,并认真落实。省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完不成任务的地市要通报批评。与此同时,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和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基金管理体制,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确保基金安全,不得再发生挤占挪用现象。

  四、切实抓紧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其所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我省《条例》的规定,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1998年8月31日前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要在今年11月底前如数划入我省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以此作为补计其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依据。从今年9月1日起,企业每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拨付审核手续后,凡收支相抵有结余的,必须在当月25日前将余额如数划入基金专户。

  五、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国有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把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在年底前如数补缴,决不允许再出现养老保险费悬空的问题。依法拍卖改制企业的资产时,拍卖所得资金必须首先按规定清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冻结改制企业的资产时,应将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除外,以确保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良好社会风气。当前,要重点做好《条例》和《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面向广大企业和职工,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使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办法、标准、程序为广大企业和职工所熟悉掌握。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通过职代会对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真正形成社会保险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政府确保发放,企业积极依法缴费的局面。

  七、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在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劳动部门要把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当前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加强对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的执法监察。对有能力缴费而拒缴、少缴的企业,要按照《》及我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察和跟踪监察,直至其按规定如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19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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