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浙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原行业统筹各系统单位: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种问题,及时向财政厅、劳动厅、人行浙江省分行及省地税局报告。

  省财政厅
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批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两个专用帐户:

  (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国库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滞纳金收入;

  2、接受定期省级调剂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和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划拨银行存款资金;

  5、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6、划拨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手续费资金;

  7、上解一次性省级调剂资金;

  8、接收经国库划入的定期省级调剂资金;

  9、办理征收部门在工作中发生的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而予以的退库;

  10、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11、接收其他收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

  7、支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手续费。

  财政部门在同级国库预算外科目下开设“020600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每日国库收纳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国库上解的定期省级调剂资金;

  3、暂存滞纳金收入;

  4、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收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第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并实行全额结算。具体程序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下月有关企业和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应缴费的基本数据。私营企业和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名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妥参保手续,核定缴费数据后,提供给地税部门据以征收。

  2、地税部门每月10日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企业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企业职工个人及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帮工,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雇主统一缴纳。征收凭证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

  3、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征集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国库,国库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应及时入库,国库和地税部门要及时将基金收缴情况反馈给社保经办机构。

  4、缴入国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定期省级调剂金)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监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征集情况,开具财政专用拨款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申领单一并送同级国库,国库审核“申领单”金额与拨款凭证金额一致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每月1日至10日内,3天划转一次,其余时间按旬划转。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发放职工最低工资有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向同级地税部门提出缓缴的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批准后(批准件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解期满后应如数补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未经地税部门批准缓缴而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经催缴无效的,由地税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直接扣缴,并会同劳动行政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处罚。

  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缓缴。

  第七条 县(市)地税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补缴、欠缴、缓缴等情况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好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帐工作。

  财政、地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国库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互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随时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发情况。

  第八条 地税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本着节约、必需的原则,在基金实际征缴额的1-1.2%幅度内核定,次月15日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安排专项支出。征收手续费具体比例要与基金收缴率适当挂钩。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委托银行、邮局代为发放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二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购买国家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按季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税、国库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基本数据;负责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与财政部门共同监管在国库设立的预算外资金帐户;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具体安排,负责个人帐户的建立、记载和管理等。

  2、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加强监督管理。

  4、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审批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催缴、补缴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缴费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5、国库负责监督国库经收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解工作,按规定对基金进行分成报解,及时向地税、财政、社保部门反馈基金收缴情况,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比照财政预算拨款办法,及时、准确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划拨业务。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对帐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对帐由地方国库与同级地税部门按《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浙银发(1998)218号、浙财予(1998)22号]进行,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两份。

  6、银行负责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和扣款通知书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7、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包括省级调剂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上规定,不按规定将基金划入专户或结息,擅自安排使用(包括调剂、占用、挪用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一次性提取的调剂金和定期提取的调剂金两部分组成。一次性省级调剂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1998年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核定的数额,将一次性省级调剂金上缴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定期调剂金按各地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提取,由国库根据当日基金收入总数进行分成,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一次性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职工退休高峰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基金收不抵支以及离退休人员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的调剂。需要使用时,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定期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全省当年的余缺调剂,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编制调剂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级调剂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省级调剂金,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省级调剂金。每半年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省财政厅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省级调剂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省级调剂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财政部门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将各地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及时将2个月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划拨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在本办法实施后由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共同催缴,向地税部门缴纳,具体数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各项经费,本着有利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充分调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以及办公设施、宣传培训、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专项经费,财政部门应本着合理核定、适当照顾的原则在预算中给予安排,并予以保证。

  原由各级社会保险经机构提取并结存的管理费,留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但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