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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定责,损害如何赔?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110网律师
交警不定责,损害如何赔?
      为什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其含义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无法对事故作出判断,究竟由谁承担事故责任。这是现代交通工具引发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复杂性决定的。
      当然,事故责任不认定不等于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伤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该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所以,虽然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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