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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盗割电缆 逃亡五年自首获刑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多次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涉案金额达58160.86元。案发后,其畏罪潜逃,五年后投案自首。2013年1月22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明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查明,2006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冯明伦伙同赵强等四人窜至固始县城郊乡新312国道史河大桥南侧,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400对400余米,价值14552.4元。同月9日凌晨,被告人一伙窜至固始县石佛店乡漂桥村泉河组,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200对和100对各500余米,并拉断电线杆6根,涉案价值13620元。同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冯明伦伙同赵强窜至固始县沙河铺乡莲花村王道场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300对385米,价值12422.41元。8月21日凌晨,被告人伙同另二人窜至固始县柳树店乡成功村,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线400对200余米,价值5104.2元。次日凌晨,被告人一伙窜至固始县沙河乡莲花村井沿组,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400对150米,价值5945.85元。随后,被告人一伙又窜至固始县分水亭乡龙台村清河组,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400对150米,价值6516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明伦于2006年10月26日被固始县检察院批捕后在逃,2011年6月29日向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赔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明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退赔损失3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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