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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知识产权律师-代理侵权案件-吴律师-13348814938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110网律师
成都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13348814938     
QQ:369898565
成都知识产权律师吴锦熤律师,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四川蜀都公证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外部投资融资等业务相关法律事务具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吴锦熤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处理过劳动纠纷、对外债权债务、贷款担保等各种类型的企业法律纠纷,先后为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省原子能研究所、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信用卡中心、嘉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圣戈班(广汉)陶粒有限公司、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迅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天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房地传媒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了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服务。
吴锦熤律师擅长
知识产权-交通事故侵权-离婚-工伤-继承-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建筑工程-借贷纠纷 工程建筑、金融担保、公司业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务实的态度,追求卓越的工作精神,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工作成果。

成都知识产权律师-擅用“五粮液”商标做招牌 侵权被判赔偿道歉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销商擅自将“五粮液”组合商标用在招牌上而引发的商标侵权案,法院认定被告成都某贸易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其向原告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登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982年8月及1998年9月,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分别获得“五粮液”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注册。2004年5月,原告公司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2010年9月,被告贸易公司经授权成为真藏五粮液酒产品的全国总运营商。去年8月,原告发现其在成都市内开设的形象店的招牌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其中“五粮液”文字商标字体较大。原告方认为早在2006年,公司打假办就发出关于保护“五粮液”无形资产的通知,要求各经销商不得“透支”五粮液的无形资产,否则将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具体为:未经五粮液集团公司授权,擅自将“五粮液”作为企业名称、商号的冠名,以及授权下级经销商在商铺门头上使用“五粮液”字样等。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商标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50万元,并登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上述文字、图形注册商标使用在“真藏五粮液”形象店的店招上,其目的在于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而非就其所售的酒类产品向相关公众予以合理说明。依照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显然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构成侵权,由于五粮液公司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经销商不享有产品商标的使用权
  近年来,有不少知名品牌的经销商因该案中的类似情况被告上法庭。对此,相当一部分经销商感到疑惑:经营的都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品牌产品,咋就侵权当了被告呢?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审判长王晓告诉记者,目前不少经销商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往往存在一个法律上的误区,即误将经销正规产品当成品牌授权。实际上,经销商享有的只是合法销售产品的权利,而非产品商标的使用权。
  王晓说,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招牌、柜台以及交易文书等载体上,即使是正规产品的经销商也不例外。从性质上讲,经销商只是从商标权人等产品制造者手中购得产品,再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因此,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经销商不得在“买来卖”的经营流程之外,自行将所经销的商品的商标单独、突出地标注在企业名称、商号、招牌、交易文书等各种商业载体之上,否则将被视为侵权。成都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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