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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13348814938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110网律师
成都医疗律师
 
联系电话:13348814938     
QQ:369898565
成都医疗律师吴锦熤律师,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四川蜀都公证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外部投资融资等业务相关法律事务具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成都医疗律师吴锦熤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处理过劳动纠纷、对外债权债务、贷款担保等各种类型的企业法律纠纷,先后为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省原子能研究所、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信用卡中心、嘉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圣戈班(广汉)陶粒有限公司、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迅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天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房地传媒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了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服务。
吴锦熤律师擅长 
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侵权-离婚-工伤-继承-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建筑工程-借贷纠纷 工程建筑、金融担保、公司业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务实的态度,追求卓越的工作精神,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工作成果。

成都医疗律师吴律师近日表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一医疗机构因治疗措施不力导致患者子宫全切除,被判向患者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在内的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

  剖宫产致子宫全切除 医院被判赔精神损失32012819日,原告王某到被告县中医院住院分娩,生育一女孩。次日,原告因剖宫产后阴道流血6小时,由县中医院急救车急诊送入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ICU治疗,进行了子宫全切术,于当月28日出院。在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王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2、县中医院存在治疗措施不力的过错,与王某子宫次全切除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20-30%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到被告县中医院住院行剖官产,被告县中医院治疗措施不力,造成原告王某子宫全切除的后果,原告自己的身体因素是主要原因,被告治疗措施不力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结合司法鉴定,被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30%为宜。核定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38483.86元,由被告赔付71545.16元给原告。结合被告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经济能力等情况,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过高,鉴于子宫系女性独有的器官,彰显女性的尊严和荣耀,子宫切除对女性的生理、心理及生育将产生严重的影响,该案与一般医疗损害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综合确定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县中医院一次性赔付人民币101545.16元给原告王某。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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