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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06-13    作者:邓世运律师
不起诉,是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也不会有犯罪记录。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在本文中,将对不起诉的各种情形进行介绍。
一、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确实、充分是起诉的证明标准,没达到此证明标准的,谓之证据不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应该经过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可以是一次或者两次。
三、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者微罪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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