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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节议“禁放”:政府的尴尬与出路

发布日期:2005-03-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北京市贯彻执行《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简称《禁放规定》)迄今已经有十二个年头了。从这项地方性法规颁行以来,应该说还是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据统计,从1993年12月至2002年1月间,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数平均值下降了46%,禁放区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平均值下降了50%,除夕夜城八区环境噪声平均值下降了33%,烟花爆竹销售量平均值下降了40%.另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的新闻发布,自2004年11月下旬至12月,共查处非法储存、销售、运输、携带烟花爆竹案件22起;收缴了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近1200万头;销售总价值达31万余元;依法行政拘留37名涉嫌违法人员。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年节期间引发较大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隐患,保证了首都人民安宁、祥和地过年要求。

  然而,无论这些数据多么客观、准确,也无论政府较往年又如何加大执法力度和禁放决心。一个让每位首都居民和城市管理者都能切身感受到的事实却是:近年来,烟花爆竹的燃放出现了明显的“反弹”现象,“禁”而未止、禁而难止,每逢年节期间,禁放区内烟花绚烂升空,声声爆竹震耳,阵阵硝烟弥漫,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日趋增多,大家和执法人员玩起了“游击战”、“麻雀战”,很多人为图过年吉庆,完全无视禁放法规的存在,公然在执法人员面前燃放鞭炮,而后者对此也是管无可管,难以痛下杀手。不论对于北京市政府的形象,还是禁放法规的权威都形成巨大的挑战。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些市民无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执法者玩起老鼠戏猫的“禁放”与“反禁放”游戏呢?答案可以从多个方面寻找,笔者只对禁放法律于传统社会习俗的互动关系中入手,进行简要解析。

  古诗云:“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王安石《元日》)。对世界上所有的华人而言,在春节、嫁娶等喜庆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延续千年的古老民俗。对这种古老的习俗,人们有着深厚的感情寄托和强烈的文化需要。从性质上讲,民俗是一种自生自发、长期积累沉淀的文化,带有浓厚的民族特性,它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成为统一、普适、具有无形约束力的社会力量(而且人们乐于受其约束)。而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立法角度看,其立法目的并非仅在于对年节期间人们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更在于一朝一夕之间,完全改变甚至废除历史上传承下来的传统社会习俗,这无论从长时段的文化发展变迁规律,还是从法律社会学的实际案例验证来讲,都是很难实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中,过年过节并非只有燃放烟花爆竹一项活动,人们广泛采取了欣赏音乐会、泡吧、踩气球、游园、逛庙会等多种形式来欢度年节。这本无可厚非,也从另一个方面展示了现代人日益丰富的生活内容。但有些人却提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转而进行其他活动,便是一种社会进步,和人们文明素养逐步提高的表现。我不知道这种表述是否有过于“现代性”之嫌。因为单就人们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本身而言,是无所谓先进落后、野蛮文明的。退一步讲,就算燃放行为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不能随时随地、无视他人权益而任意而行,也不至于成为官方话语中的淘汰品和垃圾。事实上,按“移风易俗论”者的逻辑,无非是想说: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历史的“土特产”,那就是落后的、该禁止的;而游园、踩气球、跳舞等舶来品,则是先进的、文明的。很明显,这种论调要么是民族虚无主义的遗留,要么是立法万能论的表现。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观点,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又必然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的制约和影响。尽管法律对社会存在有一定的反作用,但它不能也不应该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相背离。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本身,就像社会生活当中的其他许多行为一样,存在着利弊两个方面,既不能完全放任自流,也不能完全无视传统和民众的精神需求坚决禁止。《禁放规定》属于制定法,是一种人为设计的制度,它将法律的约束力强加于人们,迫使其严格遵守,但却相对忽视了民众的心理能否承受,往往不去考虑他们是否会心甘情愿地执行,于是就难免会有“牛不喝水强摁头”之嫌。而根据对法律的文化研究,如果国家制定的法律不符合人们的既有习俗,他们仍会“不由自主”地遵循旧的习惯,变相地抵制法律,只到现行法律做出某种让步或者变通的规定为止。土耳其在现代化过程中制定的婚姻家庭法遭遇到民众传统观念的剧烈反对,以及美国二十世纪20年代禁酒法的失败就是很有说服力的例子。

  对此,“禁放”法规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可能会争辩说,自己的目的就是要移风易俗,从而“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禁放规定》第一款)。而广大人民群众也的确在90年代初期提出了“禁放”的要求,北京市人大颁布《禁放规定》只不过是顺应“民意”的立法行为而已(在1993年立法之初,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对北京市城、近郊八个区发放了83985张市民调查表,共回收80592张,其中,赞成禁放者68155人,占84.6%;反对禁放者10662人,占13.2%;态度不明者1775人,占2.2%.参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简报》)。诚然如此,如果十几年后的今天重新来一次民意调查,也许数字和结论都要改写了。当然,基于社会治安管理及都市高密集聚居的基本现实,我也不同意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完全解禁(即允许在北京所有地方、所有时段都可燃放)的主张。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一切法律都是人定的,它们都有这样那样的局限性,都要经受社会历史的检验。与此相应,法律制定出来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必须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要求,顺应人们不断发展着的社会文化需求,对法律内容进行修改,严重背离社会情势的还必须废除。正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吕氏春秋·察今》),如果一部法律,不能因时而变,哪怕它最初受到人们的一致拥护,在社会条件变化了的情况下,它也有可能从制定之初的“良法”,转变成难行之“笨法”,最后甚至沦落到禁锢人们行为的“恶法”了。

  根据有关报道,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总共有282座城市通过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截止2005年初,已有包括上海、青岛、杭州在内的106个城市解禁。就连城市禁放的“鼻祖”——已经实施了34年禁放令的新加坡,也在2004年1月3日正式解禁。按照记者们的追踪报道,在这些有限开禁的城市里,各个便民燃放点秩序良好,气氛热烈,效果明显,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这些都可以作为北京市人大的确应该认真反思一下了。

  当然,传统习俗也并非都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细观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种弊端(或成本),如引起火灾、造成小孩人身伤害、制销成本、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其在现实中也都值得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的无序燃放,的确于现代化都市的清洁风貌格格不入(有另文探讨)。总而言之,笔者认为,移风易俗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烟花爆竹在城市完全“禁放”,只能造成法律权威性与有着深厚根基的传统习俗硬绷绷碰撞的尴尬局面,实属因噎废食之举。从兼顾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缓解社会矛盾、获取流通税利的角度,不强行禁止燃放,而是在抓好烟花爆竹的国家级和省级定点生产,保证生产质量和安全,以万无一失的态度搞好烟花爆竹的运输及其仓储管理,并在合理划分城市燃放区域和燃放时间、多渠道搞好火灾和人身安全宣传的基础上,放开烟花爆竹市场,才是最佳选择。而在烟花爆竹的“禁放”与“解禁”之间,政府最终还是应该采取疏堵结合,加强和优化管理体制,因势利导,逐步由“禁放”到“限放”,从而实现地方立法及其施行的改革和完善。

  冯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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