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可否将安置面积转让,可转让几次?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拆迁人作为获得优惠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人,在未签订购买意向书之前,这种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可视为一种期待利益或者可得利益,因此,在法律、法律无特别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转让,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包括被拆迁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信息、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身份信息与亲属关系证明、转让具体内容及相关权利人对拆迁人的承诺等。当然,上述转让也必须符合房屋拆迁的整体政策,否则,将不属于合法转让。
其次,安置面积能否进行多次转让?允许安置面积在同村三代直系血亲之间转让,是为避免全部由被拆迁人购买后再进行过户所产生的额外的费用,这种政策是对宅基地上的“一户”带有明显的福利性质的,因此,安置面积转让中的受让人在获得安置面积后将该面积再次转让给他人,将会把该项福利无限制扩大,即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又给拆迁工作增大工作难度,故安置面积只能转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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