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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后解除,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发布日期:2013-06-23    作者:110网律师

购房合同签订后解除,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案例6,基本案情】
2001年7月,江某通过房产中介中原公司与陈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约》,合约约定:基于中原公司提供的服务,中原公司有权向买方收取人民币元17500元作为佣金。《房屋转让合约书》签订后,买房人陈某向卖方江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款项支付完毕之后,由于卖方江某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导致房屋被查封而无法过户。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解除了与江某的购房合同,但陈某未向中原公司支付中介费。为此,中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中介费用。
法院判决认为,中原公司为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约书》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至于《房屋转让合约书》因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是因为该房地产在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期间被查封,过错责任在于卖方江某。中原公司通过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了双方交易,房屋买受人陈某应当支付佣金。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424及426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中原公司通过居间服务,已经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为中原公司已经履行完成居间义务。因此,卖方应当按约向中原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即佣金。
至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卖双方各自的原因导合同解除或最终交易未完成或只要不是中介公司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原因所导致,买卖双方均应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风险提示】
在提供交易信息,促成交易的服务时,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中介公司促成了交易,即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就已完成,即使此后,合同无法履行或交易失败,只要是非中介公司所造成,买卖双方就应当支付居间报酬。
对此,买卖双方不仅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中介费的承担方式,同时应尽量收集信息,评估交易的履行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24、425、4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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