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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受伤患者怀疑所购药有问题持刀杀死药店女员工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灵山县灵城镇“90后”村民受脑伤后,认为药店女员工卖给他治疗脑伤的药有损身体健康,便持刀挟持杀害药店女员工。日前,因其受过脑伤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政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政作曾因交通事故受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颞顶颅骨缺损而分别于2012年两次入医院进行开颅治疗,然后就不正常了,经常胡言乱语,在凌晨四五点起来大声唱歌。
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认为灵山县灵城镇益康药店的女员工张锦先曾两次开给其服用的治脑伤的药物有损身体健康,遂产生将张锦先拉回村里杀害的念头。当天14时许,被告人携带一把折叠刀到药店找到并挟持张锦先往灵山县人民医院方向走去。当行至灵山县人民医院门口时,遭到张锦先的反抗,被告人陈政作遂持刀朝张锦先的上腹部猛捅数刀致张锦先受伤倒地后即逃离现场。
张锦先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锦先系被锐器刺中上腹、刺破心脏,导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经精神医学诊断:被告人陈政作因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当天15时,被告人陈政作在灵山县灵城镇某村委卫生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属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政作从轻处罚。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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