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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养殖户“瘦肉精”喂生猪 危害民生入囹圄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110网律师
在饲料中掺入“瘦肉精”喂养生猪,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但却有个别养殖户财迷心窍、梦想快速致富而不择手段,为促进生猪的瘦肉增长,降低成本,追逐高额利润,置禁令于不顾,将暗含有毒有害成分的“瘦肉精”掺入饲料中喂养生猪出卖。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郭某、姚某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10000元和罚金7000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涉及添加“瘦肉精”的案件。
被告人郭某、姚某是舞阳县某乡的一对夫妻,从事家庭养殖。2010年,郭某从舞阳县马村乡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200余克。之后与姚某将盐酸克伦特罗添加到猪饲料中喂养生猪,夫妻俩觉得喂过瘦肉精的猪毛顺、好看、好卖。2012年8月13日,夫妻二人将喂过盐酸克伦特罗的9头生猪中的8头出售给葛某某,该8头生猪中的7头被双汇集团检验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8月20日,舞阳县公安局和畜牧局接到通知,双汇集团收购舞阳的生猪疑似含有瘦肉精,随即调查落实赶到郭某家中,查获白色无标识粉末1袋和生猪1头,该袋白色无标识粉末为盐酸克伦特罗,并对该头生猪进行屠宰,将猪肝封存,经检测生猪体内检测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随后9月12日,郭某、姚某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舞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舞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姚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郭某、姚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姚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郭某提出自己没有喂过盐酸克伦特罗,以前的供述是虚假的,以及姚某提出不知道掺入饲料的是盐酸克伦特罗等辩解,经查,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其多次供述一致,自己也表示公安机关未对其刑讯逼供,二被告人的供述又能相印证,同时二被告人知道玉米脱酶剂与盐酸克伦特罗色泽不同,且二人的辩解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二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舞阳法院遂结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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