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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学习札记2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4-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学习札记2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王某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案
【裁判摘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瘦肉精”残留检测工作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而怠于履行该职责系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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