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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一方约定婚前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后来不过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和王某在2008年结婚,王某在婚前在燕郊有一套房产,是全款,婚后,夫妻间没有有关这套房产的任何约定。在2012年,王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6个月大的孩子归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王某婚前的房产归李某所有。二人是三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李某要求王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王某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为由,认为这是一赠与行为,在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前可以撤销对李某的赠与。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2012年10月,李某诉讼到法院,要求王某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三河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应该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房屋过户到李某的名下。
     本案争议的房屋虽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该房屋已由王某在离婚过程中协议处分给李某所有,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王某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李某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诰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
  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王某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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