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商业人身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苏州两公司被判赔偿工亡者家属36万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仅为其投保了商业人身保险。劳动者工伤死亡后,其家属在领取商业保险理赔款的情况下,可否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近日,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涉及投保商业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支持工亡劳动者家属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2008116日,于某与一家职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至某餐饮公司工作。2010422日,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职介公司没有为于某投保工伤保险,仅投保了商业人身保险。事发后,于某的父母领取了30万元的商业保险理赔款。之后,于某的父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获仲裁委裁决支持。
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该公司认为,在于某的父母已获得商业保险理赔的情况下,理应免除其工伤保险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商业人身保险与法定工伤保险从法律关系、保险性质、受益人、责任主体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虽然从赔付结果看,被投保商业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亦能通过商业保险获得一定数额的理赔款,但投保工伤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为此,法院驳回了原告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职介公司与餐饮公司连带支付于某父母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共计36万余元。
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杜勇律师
四川成都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