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老翁诱奸精神发育迟滞幼女获刑3年7个月
发布日期:2013-07-04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77岁老翁谢得全,于2011年2月至2012年12月间,先后3次用金钱引诱的方法,对本村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10岁幼女小花(化名)实施奸淫。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小花想要钱买吃的,其母亲不给还打骂她,叫她去上学。小花哭着经过谢的房间窗户时,谢伸手出窗外给了小花10元钱,并对小花说:“我给你十块钱,放学后你来我房间,我和你睡觉”,小花收下钱后点头同意了。当天中午12时许,谢在其家中对小花进行了奸淫。
同年11月一天的上午10时许,小花在街上玩耍时,谢将小花叫到家中给她10元钱,并说钱不用还,你和我睡觉就可以了,于是又对小花实施了奸淫。小花的叫痛声被其父亲听到,便在外面拍打谢的窗户叫谢开门,谢起床打开房门,求小花的爸爸原谅,并发誓不会再犯。
去年12月16日10时许,谢在自家屋后空坪锯柴,小花经过,谢给她20元钱,将她带到他屋后的柴房,用手摸小花的阴部,正准备对小花再次实施奸淫时,小花的奶奶从柴房门口经过,谢担心小花的奶奶叫人来抓他,于是终止了奸淫行为。
谢再次准备奸淫小花的行为,激怒了小花的父亲,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当即将谢得全抓获归案。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小花作出法医精神病鉴定:被鉴定人小花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强奸时为无性自卫能力。
仁化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是一个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的幼女,谢得全明知其精神发育不全,以金钱引诱为手段,诱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采用强迫手段,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谢得全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属已满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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