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幼女至14岁后能否适用司法解释不定罪
诱奸幼女至14岁后能否适用司法解释不定罪
成年男子刘某与本村一女孩王某(1988年4月出生)从2001年冬天至2002年7月一直保持性关系。此事被他人发现后,王某家人问刘某有无此事,刘某承认有此事,每次他都给王某钱,买避孕药给王某吃,并给王某写了很多信。王某家人让刘某拿5万元私了,并从刘某手中要走了王某家欠刘某5500元钱的欠条。刘某又拿了9500元钱给王某家。剩余的3.5万元,王某家让刘某写了一张欠条。刘某因拿不出3.5万元钱就跑到外地去了。王某家人咨询律师后,被告知此事不能私了,于是在2002年8月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3月,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应否定罪产生了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第 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应当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在王某不满十四周岁时与其发生的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奸淫幼女的,不管幼女的意志如何(即不管其是否同意),均以强奸论处,这是因为幼女的年龄小,对自身权益所受到的损害尚不能充分、全面地判断,所以刑法作出了对其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在上述案例中,不管刘某用利诱还是其他手段,在王某未满十四周岁时与其发生性行为,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同时第一种观点所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我国刑法区分了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的行为,是为了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上述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对第一次强奸妇女,以后双方又多次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处理,而未涉及幼女。该司法解释认为,由于妇女已经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当妇女在第一次被迫发生性行为以后又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则社会危害性已经没有足够严重,因而作出上述规定。
二是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是认为对妇女的第一次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仅仅是由于以后双方的行为而作出的除罪规定。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妇女,而不能适用于幼女,因而对刘某的行为不能作除罪处理。
- 司法解释3实施后能否主张100%的赔偿金 1个回答20
-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已经起诉离婚的案件是否适用该解释 10个回答0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2个回答10
- 新婚姻法对婚后一方购买的小产权房的司法解释 1个回答0
- 刑法中关于身份证明的司法解释 1个回答0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