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几经转让到韩国公司 法院判令如数还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110网律师
1997年3月12日,乐昌建行与乐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乐昌建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1年,该公司用乐城镇某楼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间铺面和所有报建资料作抵押。合同签订后,乐昌建行依约向该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0万元,但是双方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依法设立。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仅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04000元及利息。乐昌建行连续向该公司发出多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主张权利,该公司均在回执上予以盖章确认,但就是不履行还款义务。
2004年6月28日,乐昌建行与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贷款债权本金人民币404000元以及利息和从权利转让给信×公司。同年11月29日,信×公司与东×公司签订协议,将债权转让给东×公司。2009年8月19日,东×公司与韩国某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又将债权转让给了韩国某投资公司。之后,东×公司就该不良债权转让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不久前韩国某投资公司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浈江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由于当事人没有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中国内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乐昌建行与乐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案涉贷款债权经过多次转让,均系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所转让的债权也是依法成立并具有可转让性,且依法通知了债务人,韩国某投资公司受让债权也已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韩国某投资公司要求乐昌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应予支持。法院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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