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金融债权几经转让到韩国公司 法院判令如数还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110网律师
房地产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不还,银行金融不良债权经过多次合法转让最终到了韩国某投资公司手上,该投资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日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乐昌某房地产公司偿还韩国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4000元。
1997年3月12日,乐昌建行与乐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乐昌建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1年,该公司用乐城镇某楼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间铺面和所有报建资料作抵押。合同签订后,乐昌建行依约向该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0万元,但是双方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依法设立。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仅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04000元及利息。乐昌建行连续向该公司发出多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主张权利,该公司均在回执上予以盖章确认,但就是不履行还款义务。
2004年6月28日,乐昌建行与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贷款债权本金人民币404000元以及利息和从权利转让给信×公司。同年11月29日,信×公司与东×公司签订协议,将债权转让给东×公司。2009年8月19日,东×公司与韩国某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又将债权转让给了韩国某投资公司。之后,东×公司就该不良债权转让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不久前韩国某投资公司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浈江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由于当事人没有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中国内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乐昌建行与乐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案涉贷款债权经过多次转让,均系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所转让的债权也是依法成立并具有可转让性,且依法通知了债务人,韩国某投资公司受让债权也已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韩国某投资公司要求乐昌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应予支持。法院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相关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