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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诉争取到二审改判,少了两年的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刘存权律师
                通过上诉争取到二审改判,少了两年的有期徒刑
              刑事判决书(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58
案件简介:20127117时许,罗某结伙与“阿青”、“光头佬”、“阿忠”等人窜到鹤山市沙坪街道一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摩托车,一共盗窃了三部摩托车,经物价局鉴定价值为3万多元,后其他人都逃跑,只有罗某被抓获归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罗某结伙作案,数额巨大,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后,罗某及罗某家属均不服,罗某家属委托刘存权律师作为上诉辩护人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罗某,罗某向刘律师表示:“其并没有和别人合谋共同去盗窃的犯罪故意,他是被人骗到现场的,后来其他几名盗窃车辆离开现场的时候他才意识到是去盗窃车辆的,他就自己临时起意也跟着盗窃了一部,所以其他人盗窃摩托车的行为不能算在他头上。

刘存权律师二审出庭辩护,认为罗某不属于共同犯罪,因为罗某是单独进行的盗窃行为,与他人并无共谋。退一步讲,就算是共同犯罪,那么罗某也只是从犯,另外涉案价格鉴定过高等等。二审法院采纳了刘存权律师的部分意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58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比一审判决足足少了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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