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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为2000元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
新华网山东频道79日电(记者王海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9日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这是山东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韩芳丽介绍,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罚对盗窃罪打击的弱化。依据两高《解释》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50%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千元,这与1998年山东确立的标准相比没有变化,实际上对以上八种情形犯罪的打击是进一步加强的。而对《解释》规定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可见,数额标准的提高既非一味从宽,也非片面从严,而是充分衡量了环境差异、对象差异、行为人主观差异,并考虑犯罪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改造可能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设置的数额标准,较好处理了刑罚一般化和个别化的关系。
据了解,山东省《通知》的效力及于《解释》的效力,适用于201344两高《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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