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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ITA轮证据保全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提要:船载货物保险人因载货船舶爆炸沉没而向被保险人作了赔付,但其后又发现载货的船舶可能没有沉没,故申请对涉嫌船舶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海事法院准许了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进行证据保全。

  [申请]

  申请人: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公司)。

  被申请人:P.T.LINTAS TRANS ASIA LINES.(以下简称LINTAS公司)。

  1995年3月31 日, 民安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称:其于1993年10月25日承保了由“金信念( GOLD FAITH)”轮承运的两批总值约1,700,000美元的马来西亚夹板(764件+840件)。同年12月4日,“金信念”

  轮代理人接到LINTAS公司关于“金信念”轮机舱于1993年11月24日发生爆炸事故的函件。同期内,也有报纸报道称“金信念”轮沉没于菲律宾南部。民安公司于1994年6月22日向其承保货物的所有人作了赔付, 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但据一专门负责调查国际海运欺诈活动的国际海事调查机构初步调查,“金信念”轮并没有沉没,先后使用过若干不同的船名,现名为“BONITA”。据此,民安公司认为LINTAS公司有利用“金信念”轮进行海运欺诈的嫌疑,特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查明真相和打击欺诈活动。申请事项如下:

  1、调查停泊于湛江港的“BONITA”轮的背景情况,包括查阅、 复制该轮的全部船舶资料(如: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员名单等有关船舶文件)及船舶与岸上有关方的往来函电;

  2、调查该轮船长、船员的受雇情况, 了解该轮频繁更换船名的真实原因。

  民安公司在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同时向海事法院出具了担保,并呈交了下列证据材料:两份保险单、两份提单、两份传真、菲律宾报纸关于“金信念”轮的报导、劳氏船舶登记录、两份国际商会- 国际海事局远东地区分局给有关方面关于“金信轮”轮情况的函、一组据称名为“ELEONORA NO.8 ”的货轮在泰国SONGHKLA港装橡胶时被拍下的照片以及二份权利转让书。这些材料显示:

  1、一份保险单是民安公司作为保险人于1993年10 月 19 日向被保险人CHINA RESOURCES METALS & MINERALS CO.LTD.签发的, 保险标的是装于“金信念”轮的764件马来西亚夹板,保险金额为USD1,061,700.保险单注明,该轮于1993年10月20日启航,航次为新加坡-马来西亚沙巴港-中国上海港;另一份保险单是民安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SANNWAY TNIWSTRIAL LTD.签发的,保险标的是装于“金信念”轮的840件的马来西亚夹板, 保险金额为USD816,917.27,保险单注明,该轮于1993的10月26日启航, 航次为马来西亚山打根-中国汕头港。

  2、二份提单都是“TANTO MARITIME SINGAPORE”格式提单, 提单记载的承运船均为“金信念”轮。其中一份是1993年10月20日签发的,提单记载的货物是764件马来西亚夹板,装货港为马来西亚沙巴港, 卸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另一份是1993年10月25日签发的,提单记载的货物是840 件马来西亚夹板,装货港为马来西亚山打根港,卸货港是中国汕头港。

  3、二份传真都是TANTO MARITIME (S) PTE LTD.发给浙江茶叶公司进口部的。其中,1993年12月7日的传真称:“据获救的船员称, ‘金信念’于1993年11月24日0200时在北纬12.2度,东经118. 1 度处机舱发生爆炸。 ”1993年12月8日的传真称:“我们相信‘金信念’机舱爆炸后已经沉没, 船货全损;我们不予赔偿,恐怕帮不了你们。”

  4、菲律宾某中文报纸以“新货船菲海面爆炸沉没, 五名船员失踪”为题报导:“[马尼拉二十九日路透社电]海岸卫队周一说,船上发生爆炸,在菲律宾南部的一艘在新加坡注册的‘金信念’号货船着火和沉没后,有五名船员失踪。……据获救的船员称,爆炸后船舶很快沉没,他们是被一艘在附近海面过往的货轮救起的。”另一英文报纸也作了内容类似的报导。

  5、劳氏船舶登记录载明:Gold Faith ex(前名):Tanto Mas、 Tanto Jelita、Basilica.登记长度106米,总吨6,172吨,净吨4,196 吨,载重量8,127吨,1974年建造于日本。

  6、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远东地区分局于1995年2月23 日给有关方面的函称:“最近,我在处理一条以‘Eleonora No.8 ’为船名的‘鬼船’案,该船在1994年9月从泰国偷了大约3,500吨RSS3橡胶。象通常一样,该轮在其注册的船名下是不存在的,但该轮确实有洪都拉斯的临时登记证书,当然是过期的。该轮船东是一个名叫‘Gran Marina Shipping Co.S.De.R.L. ’的比利时公司。对于该轮在泰国装载上述货物时拍摄到了一些照片,我先前遗漏了一些情况,这些照片是从船尾拍摄的,在较近距离观察,能够看清镶嵌在船尾上的原先的注册船名及注册港。船名是‘Basilica ’, 注册港‘Monrovia’。经与在该港注册的所有曾使用过‘Basilica’原注册船名的船舶核对,表明只有一条船,即我们的老朋友-‘金信念’。 上述信息充分印证‘金信念’并未沉没,但被用于‘鬼船’欺诈,并且显然仍漂浮着。”另一份于1995年3月17日向有关方面发出的函称:“关于‘金信念’轮, 确实有进一步的有趣发展,需要作些说明。我们得到消息,一条可疑船在北纬7度,东经107度浮移,船名为‘Bonita’。已有救助人赶到现场, 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做什么。镶嵌在该轮尾部的老朋友的名字-‘Basilica’, 我已与救助人交谈过数次,似乎该轮就是我们的老朋友‘Eleonora No.8 ’,原名为‘金信念’。更有趣的是,当救助人与‘Tanto Maritime’联系时,救助人说他们在听到他们以前的船仍漂浮着时,似乎不感到意外。Tanto 后来又致电救助人,并要求他们在与新的船东见面前,先与他们见个面。似乎他们知道谁是这些人。后来他们承认,他们以前的‘金信念’轮事实上是被海盗劫持了,似乎机舱并没有发生爆炸。”

  7、“ELEONORA-8”轮被拍下的照片显示的时间为1994年9月3日。 从照片可以见到船尾的船名是“ELEONORA-8”,船籍港是“SAN LORENZO”, 其时该轮正靠着码头装货。

  8 、 二份权利转让书分别由被保险人 CHINA RESOURCES METALS & MINERALS CO.LTD.和SANNWAY TNIWS-TRIAL LTD.向民安公司签发的, 被保险人均声明,民安公司已向他们作了赔付,表示将自己提单项下的权利转让给民安公司。

  [审查与裁定]

  海事法院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后认为:

  1、民安公司已支付了保险赔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和采取其他诉讼行为的请求权;

  2、民安公司提供的证据,有些反映“金信念”轮已爆炸沉没; 有些反映该轮没有爆炸,而且现名为“BONITA”,并仍在漂浮着,LINTAS公司有诈骗嫌疑,该轮亦有被作为诈骗工具之嫌。

  3、“金信念”轮是外轮,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据此,海事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此案,并于1995年3月31日作出裁定:

  准予民安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对“BONITA”轮的有关证据进行保全。

  海事法院在对“BONITA”轮的机舱、报务房、驾驶台进行取证,对有关船员进行调查,对船体外围进行拍照,提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并查明以下事实:

  1、“BONITA”轮持有由洪都拉斯颁发的从1994年11月24日至1995年6月30日有效的临时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船名“BONITA”,前名“SPORTUL DACIA”,船籍港为“SAN LORENZO”, 船东是荷兰阿姆斯特丹的 BONITA NAVIGATION CO.S.D.R.L.,船舶登记长度为113.25米,宽度18.10米,深度7.37米,总吨6,386.90吨,净吨2,885.00吨。

  2、“BONITA”轮还备有由洪都拉斯颁发的从1994年9月20日至 1995年2月20日有效的船舶结构安全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船舶设备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无线电装置安全证书、临时登记证书。临时证书记载:船名为“REMONSTAR”,船籍港为“SAN LORENZO”,船东为比利时的“REMON SHIPPING CO.S.DE.R.L.,船舶登记长度为110.50米、宽度18.03米、 深度6.28米,总吨为5264.75吨、净吨3266.15吨。

  3、取证所获的一份船舶情况表记载:船名ELEONORA NO.8,1976年建造,载重量8470吨,总吨5,875.22吨,净吨3,766.11吨,船长120.15米,船宽19.88米,船深 7. 17 米; 挂洪都拉斯旗, 船东为“ GRAN MARINA SHIPPING CO.S.DE.R.L.;上一港为印度港,1994年8月30日0725 时抵泰国SONGKHLA港,9月1日1300时开始装货,6日1930时装完,7日0800时启航,下一港口BEI HAI , 预计抵达日期为 17 日。 在该表落款处盖上了” M. V.ELEONORA NO.8“的船章。

  4、在报务房发现的12份日期分别是1992年4月10日至30日的电报单内,均有电报员的签名和盖有“TANTO JELITA”的船章。

  5、在报务房提取的1992 年 5 月 2 日的无线电设备的清单上打上了“TANTO MAS”的船名和盖具了“TANTO JELITA”的船章;

  6、在机舱取得的一本名为《自动制御装置》的书, 其目录页上有手写的“M/V BASILICA”字样。

  7、从“BONITA”轮提取的设计总图发现, 该轮出厂时的船名是“ MS.BASILICA”,图上的船名被人作了巧妙的修改,但仍可甄别; 建造时间是1974年,建造于日本。

  8、“BONITA ”轮尾部两侧仍然镶嵌着经过刻意伪装但仍隐约可见的“BASILICA”船名和在其下面清析可见的船籍港“MONROVIA”。

  9、船员的陈述相互矛盾。电机员YE YIN称,其于1994年8月16日在曼谷登轮,登轮后的第一航次装铁矿运至泰国的“KOSICHAN”港。 三副 MAUNG KYAW MAW称,其于1994年8月18日在曼谷登轮,登轮后的第一个航次空放去泰国的KOSICHAN港待命。

  10、在“BONITA”轮的驾驶室找到了一份“TANTO MARITIME SINGAPORE”格式的空白提单。

  海事法院在执行中了解到,“BONITA”轮是由一家名叫“P.T. LINTAS TRANS ASIA LINES.”的印尼公司委托湛江外轮代理公司代理的。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申请人的资格、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及受理等问题。

  一、海上保险合同下,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即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民安公司已就其所承保的两批马来西亚夹板的损失分别向被保险人 CHINA RESOURCES METALS & MINERALS CO.LTD.和SANNWAY TNIWS-TRIAL LTD.作了赔付, 两被保险人也已分别签发了权利转让书,声明将提单下的权利转让给民安公司,因而民安公司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要求赔偿其所承保的货物的损失,相应地也有理由申请对有关该海事请求权的证据进行保全。

  二、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证据保全的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本案中,民安公司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以“BONITA”的船舶资料、船舶背景和船员的受雇情况为保全对象。根据民安公司提供的劳氏船舶登记录、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远东地区分局的函件以及ELEONORA-8 “轮被拍下的照片等证据材料,”BONITA“轮可能就是承运民安公司所承保的马来西亚夹板的”金信念“轮。由于该轮有被利用于海运欺诈的嫌疑,且证据已初步显示其已改用过若干次船名,似是在有意隐瞒真实身份,因而其也有已经或者将进一步篡改或销毁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又由于”BONITA“轮系外轮,因而一旦让其离开我国水域,将难以再有机会对其进行取证。因此可认为,对”BONITA“轮进行证据保全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证据保全可分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诉讼前证据保全。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七十四条,证据保全系指诉讼中证据保全,对诉讼前能否作证据保全,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海事法院受理了民安公司于诉前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并裁定对“BONITA”轮的有关证据进行了保全,这是参照民诉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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