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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中看人采砂竟不知孩子溺亡 男子触刑又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几个好友到洪泽湖看人采砂,将朋友家5岁的孩子留在小船上,不料孩子却溺水身亡。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孩子的父母将同行人员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每人赔偿损失5万元,近日,泗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湖中游玩带上孩子
2011年10月,杨某、时某准备到洪泽湖看人采砂,两人一起乘车赶往洪泽湖边一个镇子,姜某驾驶自己的车子车在镇上等待。
杨某在路过镇上的一家营业厅时,想起自己的朋友赵某在那里上班,就进去邀请赵某一起到湖里玩,赵某有事走不开,杨某就说带赵某5岁的儿子去玩玩,赵某同意了。
杨某来到姜某的车前,姜某和时某都问:“谁家的小孩?湖底水深风大,危险。”杨某回答:“朋友家的,没有事,我带出去玩玩。”于是大家一起乘坐姜某的车从镇上驶向洪泽湖边。到洪泽湖边后,姜某联系了快艇船主罗某,让罗某驾驶快艇送杨某等到湖中,姜某自己有事未一同前往。
孩子独处落水溺亡
快艇到达湖中采砂船边后,时某、罗某先登上采砂船,杨某在快艇上对小孩说:“毛子(小孩的通称),你坐着不要动弹,不要狂。”小孩回答后,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杨某也登上采砂船,将小孩单独留在快艇上。
机器轰响,三人看人采砂正在兴头上,后来杨某一回头,发现快艇上已经不见了孩子,他又将采砂船到处看了一遍,还是不见孩子的踪影。杨某慌了,赶紧喊人下水救人。几个会水的人在快艇附近水下摸索了好一阵,才将孩子救出水面,然而已经迟了,经过抢救孩子还是没能醒过来。经鉴定,孩子的死亡原因为溺死。
同乘人员全部担责
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2012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亲属主动赔偿赵某夫妻20万元,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泗阳法院判决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赵某夫妻将其他同行人员罗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孩子死亡造成的损失。
罗某、时某、姜某辩称,罗某等不同意杨某将小孩子带去洪泽湖游玩,是杨某一人坚决要求带去,且被告在离开小船时,均告知杨某要把小孩带好,三被告已经尽了一般朋友的告知义务,三被告对被害人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杨某经赵某同意,将赵某小孩带走,双方形成委托关系,杨某负有照看孩子的义务。杨某将孩子独自留在快艇中,导致孩子死亡,违反了照看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作为快艇的所有权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质,未让乘艇人穿救生衣,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离开快艇,对孩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同乘人员与孩子一同登上快艇,对孩子未尽到照看、防护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姜某未一同乘快艇,对孩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罗某赔偿5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对要求时某赔偿5万元的请求,根据其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少。泗阳法院遂判决如下:被告罗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被告时某赔偿原告2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姜某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不服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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