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洋腐败” 也不能放过受贿者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徐明轩 法律工作者全球药业巨头葛兰素史克遭到中国警方的调查,显示了中国司法机关打击“洋腐败”的决心,也应该追究他们行贿对象的刑事责任。
日 前,公安部门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涉嫌严重经济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现已查明,葛兰素史克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 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
首先,这次全球药业巨头葛兰素史克遭到中国警方的调查,显示了中国司法机关打击“洋腐败”的决心;而之前发生了太多令国人尴尬的“洋腐败”案:外企在中国境内行贿,却在国外处罚,而在中国国内“洋腐败”的行贿方、受贿方都没有受到处罚。
比 如,2003年爆出的“朗讯贿赂门”,美国司法机关认为,朗讯邀请近1000名中国电信行业的高管旅行,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案》;最终阿尔卡特朗讯承认违法,付出100万美元罚金。2009年,全球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被爆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中国的合同,遭到美国证券委员会调 查。
类似案件还可以举出一长串,但其中绝大多数案子,中国方面一没有追究外企的行贿责任,二没有追究接受商业贿赂的中国官员、企业高管的责任。这导致“洋腐败”的外企完全无视中国法律,只担心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案》。
其次,公众对于“洋腐败”不应再抱有“南橘北枳”的同情理解,因为“洋腐败”也是发生在中国的腐败,类似这次葛兰素史克的药业腐败,其腐败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普通消费者的头上。
而 且,公众应对制药外企的“公关腐败”有一个清醒认识。据公共卫生政策专家胡颖廉的研究,目前制药外企成立了统一的游说组织RDPAC(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 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旗下有37家会员公司,均为跨国制药巨头。RDPAC往往通过赞助课题、召开学术会议、组织出国考察等方式参与政策过程, 从法律、政策层面为制药外企争取利益。这种“隐蔽腐败”手段与目前警方披露的葛兰素史克案使用的行贿手段十分相似。
总之,打击“洋腐败”,更要打击本地的受贿者。目前中国警方已追究葛兰素史克的行贿责任,也应该追究他们的行贿对象——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医生的受贿罪、商业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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