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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王勇律师
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    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    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是征地报批的前提条件,凡是绝大多数群众不赞成、不支持的,甚至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的,不得启动征地程序。要深入开展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切实把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在基层。同时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的应急预案制度,一旦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发生,要立即停止征地程序,待矛盾化解后再行实施征地工作,坚决杜绝强征行为。     三、严格程序,依法开展征地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1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432号),认真履行征地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等工作程序。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要严格落实征收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当地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关征地批准事项,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凡不按程序进行征地的,省国土资源厅坚决不予批准土地征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向具体项目供地。     四、保障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当以人为本,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各项政策规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动态调节机制。各地应将现时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于本月底之前,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地要按照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动员所有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全额入库。征地补偿费用要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严禁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与此同时,要特别关注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依法依规征地的基础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强化领导,落实征地环节中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管理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的共同责任机制。在开展具体征地工作时,应将征地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障、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同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征地动员、政策宣传、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实把征地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科学发展,维护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好形势统一起来,正确处理好“保发展、保红线、保权益”的关系,坚决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严禁其他非政府征地职能部门或社会力量涉足或参与征地工作。     六、调查研究,不断提升征地管理工作的水平    各地要通过本次排查和巡查,分析和查找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结合平时工作的实践,有针对性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征地管理工作水平。同时,对现时有关征地制度存在的不足,积极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    请各地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填写《集体土地征收情况调查表》,将自查情况、整改结果及政策建议,以省辖市为单位于2013年6月1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自查情况、整改结果及政策建议,单独上报。省厅将适时组织实地核实。       附件: 《集体土地征收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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