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烟花爆竹酿惨剧 七龄童放鞭炮致残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春节期间,7岁的原告陆航独自在被告李江时无证经营的商店里购买名为“鱼雷”的鞭炮,在燃放过程中被爆伤右手,导致右手食指、中指末节断裂伤,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陆航共用去医疗费2604.20元。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假肢康复中心检测,原告陆航伤残补助器具的配置价格为每手指980元,该产品安全设计使用寿命为3年,二只手指每次安装费用为1960元,配置年限为残疾之日起到我国人均寿命的72年止。原告今年为7岁,配置年限为65年,辅助器具的寿命为3年,故应更换22次,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总费用为43120元。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事后,陆航监护人找到李江时以其无证销售烟花爆竹于未成年人为由要求赔偿,李江时拒赔。为此,陆航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江时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7.78万元。
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江时无证经营爆竹,应当知道鱼雷鞭炮是市场上禁止自由买卖的违禁爆炸物品,也应当预见燃放鱼雷鞭炮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危险,却仍然向其销售,且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警示,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对原告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陆航年仅7岁,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原告自身的损害结果亦负有监护责任。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监护不力,也应对自己发生的意外伤害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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