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酿惨剧 七龄童放鞭炮致残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110网律师
七岁孩童购买鞭炮自行燃放致右手伤残,店主无证经营被推上被告席。日前,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令被告李江时赔偿原告陆航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3.8万元。
2012年春节期间,7岁的原告陆航独自在被告李江时无证经营的商店里购买名为“鱼雷”的鞭炮,在燃放过程中被爆伤右手,导致右手食指、中指末节断裂伤,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陆航共用去医疗费2604.20元。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假肢康复中心检测,原告陆航伤残补助器具的配置价格为每手指980元,该产品安全设计使用寿命为3年,二只手指每次安装费用为1960元,配置年限为残疾之日起到我国人均寿命的72年止。原告今年为7岁,配置年限为65年,辅助器具的寿命为3年,故应更换22次,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总费用为43120元。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事后,陆航监护人找到李江时以其无证销售烟花爆竹于未成年人为由要求赔偿,李江时拒赔。为此,陆航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江时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7.78万元。
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江时无证经营爆竹,应当知道鱼雷鞭炮是市场上禁止自由买卖的违禁爆炸物品,也应当预见燃放鱼雷鞭炮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危险,却仍然向其销售,且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警示,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对原告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陆航年仅7岁,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原告自身的损害结果亦负有监护责任。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监护不力,也应对自己发生的意外伤害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