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红线牵出借款纠纷案 一份孤证法院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曲文霞系一位66岁的老人,其儿子40余岁还没有正式工作,且一直未婚。提起儿子的婚事,其一直犯愁。2012年10月,其在劳务市场处认识了被告陈有力,诉说了自己的苦衷。了解情况后,被告陈有力当即表示自己可以帮其儿子介绍对象。之后,被告陈有力找到其多年朋友顾云斌,想把其女儿顾晓彦介绍给原告的儿子,并尽力撮合双方见面。
在被告陈有力的介绍下,原告儿子和女孩子顾晓彦终于见了面。见面后,顾晓彦感觉对方年纪太大,且没有好感,也没感觉到有什么共同语言,因此任凭对方的追求,最终都没有打开女孩子的心房,最终双方不欢而散,分道扬镳。
在诉讼中,原告诉称,被告以给原告儿子介绍女朋友为名,先后两次在原告处借款2050元。鉴于特殊关系而没有让打欠条。后经多次索要,均遭到无理拒绝,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有力偿还其欠款2050元。被告陈有力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在原告处拿过钱,也没借过钱。
原告找到证人顾云斌,请求其出庭作证,证实证人在原告家的情况下,被告陈有力两次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被告认为,证人所说不属实,被告根本没有跟证人去过原告家。被告从来没有在原告处拿过钱,也没借过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有义务就其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否认存在借款事实,虽然证人顾云斌证实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但仅凭一份孤立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予以否认,故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下,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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