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3年7月2日(农历六月初三)黄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币500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一单,内容为“兹向深土魏某借现金伍佰元整,期限六月十五日,过期按利息3%计算”。借款期满后黄某未能还款。2006年2月20日,魏某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偿还借款本息。

[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对本案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本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本案借款还款期为2003年7月14日,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二年;观点二,本案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借条对2003年7月14日以后利息有约定,但对本金清偿期限未约定,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起诉)时起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借条内容分析,双方当事人约定事项有三点:1、借款数额500元;2、借款期限至2003年7月14日;3、过期后利息按3%计算。以上约定清楚声明本案借款还款期限为2003年7月14日,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7月15日起算,而原告于2006年2月20日起诉,明显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且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因此,本案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第二种观点对借条内容的理解有断章取义之嫌,过期为有息借贷的约定并不能否认对借款期限的约定,二者是并列关系,计息是一种未按期还款制裁或补偿措施,因此,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