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妻子携带乙肝病毒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涟水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因妻子携带乙肝病毒而诉请离婚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患有乙肝,具有传染性,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辩称,被告是乙肝健康携带者,没有传染性,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HBsAg阳性化验单,以证明被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领取结婚证书的合法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相处较为和睦,已生一男孩,生活较为美满,原、被告均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幸福的家庭生活。原告以被告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患病的HBsAg阳性化验单为证据提出离婚,该化验单只能证明被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那么,医学上认为哪些疾病不应当结婚呢医学界人士认为一般主要是指,患麻风病、花柳病、淋病、梅毒、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痴呆症等。这些疾病患者在未治愈前一般是不应当结婚的。

从上面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医学上都没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结婚。也没有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我国是乙肝病毒感染的高发地区,如果血清中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为持续阳性,表示有慢性的乙肝病毒感染。持续HBsAg阳性的人,可以分成两类,一类为约占20%的有临床症状和肝功能不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其余80%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被称为“无症状HBsAg携带者”。与该类人员一般的生活接触或饮食是不会发生传染的,不过不能合用剪刀、指甲钳、牙刷等。无症状HBsAg携带者可以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他们不需要长期休息,也不需要补充特殊营养。可以结婚和生育,如果配偶为HBsAg或抗HBs阳性,不必接种乙肝疫苗;如果配偶两者均为阴性,可以注射乙肝疫苗。HBsAg阳性的妇女还可以哺乳。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告)是受到其丈夫歧视的。在社会上,乙肝病毒携带者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表现在很多方面:用工的限制、入学的阻力、婚姻的障碍,以及来自社会的歧视等等。导致人们谈“阳”色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携带者情况难以把握;二是担心携带者患病。其实这两个担心都是多余的,因为据专家介绍,乙肝病毒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只要健康人注射乙肝疫苗,完全可以保障与乙肝病毒携带者交往的安全性。而病毒携带者中不少人终生不会发病,可以胜任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任务。

据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健康是每个人所希望的,这1.2亿人也不例外。携带乙肝病毒已经很不幸了,他们的肝癌发病率高于健康人群,在自身健康方面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和精力。然而他们在承受这一切的同时,还要承受来自社会的歧视与不公正待遇,这是他们个人的不幸,更是社会的悲哀。其实,歧视与不公正待遇只能导致乙肝病毒携带者对病情的隐瞒,这更容易对社会造成危害。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并未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纳入其中,他们有自由行动、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

给予乙肝病毒携带者以更多的关爱,保障他们的权利,不仅体现公民对医学科学的尊重,更体现了社会的温暖。1.2亿不是个小数字,这样的群体就在我们身边,只有全社会都来关注他们的生存状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谈“阳”色变的现状,让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东方法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