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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审查证据标准
www.110.com 2010-07-28 10:50

  [示范点]

  经验法则运用得当与否,取决于法官的主观思维模式、个人业务素质、对经验的体察、感知和积累程度,与其职业道德素养、法律素养、社会经验甚至情感密不可分。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应以常人认同为标准,因案而异;尽量避免个人理性影响公众认同的理性;必须达到内心确信,保证心证公开。唯有如此,方能保证采信证据正确,方能保证认定事实更接近客观真实,方能保证裁判的正当性。

  [案情]

  原告:巫才谦,男,系原告田玉芳之夫。

  原告:田玉芳,女,系原告巫才谦之妻。

  被告:巫贤敦,男,系二原告之子。

  被告:高琴,女。

  原告巫才谦、田玉芳系夫妻关系,被告巫贤敦系二原告之子,1984年8月25日与被告高琴登记结婚。 2003年6月13日、 6月15日二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分家协议书、分家补充协议, 2003年6月20日,按照上述协议,二被告取得所分财产。 2003年9月24日,被告巫贤敦、高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因生意所需向原告田玉芳借款10万元,原告田玉芳与被告高琴一同到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北站支行星汉路储蓄所,从原告田玉芳的定期储蓄中取出5万元、活期储蓄中取出4万元,被告高琴当时将该9万元存入自己储蓄卡,原告田玉芳另将1万元现金交予被告高琴。被告高琴、巫贤敦均未向田玉芳出具借条。 2004年12月29日,被告高琴与被告巫贤敦协议离婚,未对此债务进行分割。2005年1月,被告巫贤敦先后向二原告补写欠条二份。

  原告巫才谦、田玉芳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2003年9月24日,被告巫贤敦、高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二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约定于2003年底归还。当日,原告田玉芳与被告高琴一起从银行取出现金9万元,交予被告高琴,被告高琴将其存入自己的储蓄卡,另将现金1万元交予被告高琴。二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直至离婚后也未归还借款。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10万元及利息。

  被告巫贤敦辩称, 2003年9月24日,借款10万元属实,当时未出具借条。二被告现已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给了被告高琴。应由被告高琴一人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高琴辩称,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原告巫才谦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内容相同的借条二份,其中一份系撕毁后粘贴的。内容为:借到母亲田玉芳现金10万元,其中农行活期储蓄本4万元、定期储蓄票5万元转入高琴储蓄卡,现金1万元整;借款用于订货临时周转;2003年底前归还;借款人:巫贤敦、高琴;借款日期 2003年9月24日。原告巫才谦称,所提供的两份借条系二被告离婚后由被告巫贤敦补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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