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货物买卖的“货款”之争
欠条上明明写了欠5万元“货款”,欠款人却说没有买卖关系,哪来“货款”5万近日,无锡中级法院通过调解使这起欠款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4年2月,戴某与诸某某在经销化妆品中相识。2004年6月,诸某某向戴某写了一张欠货款人民币5万元的字条,并详细注明了分两次还清。此后,诸某某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戴某催讨无着,向法院起诉。
诸某某则在法庭上辩称,没有向戴某借款。戴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欠条上所写货款也不存在,事实上欠条是在胁迫下写的,为防意外,故意将5万元写成货款。审理中,戴某与诸某某都认为双方没有发生买卖关系。戴某收取欠条时,也没有要求对欠条中有关“货款”的文字进行修改或者提出异议。同时,俞某某证明,诸某某曾把受戴某威胁而写了欠条的情况打电话告诉过他。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戴某提供的欠条写明了“货款”,表明双方存在买卖货物结欠了5万元。戴某主张的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结欠借款5万元,由于都否认存在买卖所发生的债务。因此,欠条上表示的结欠货款5万元属虚构的事实,该证据事实上的真实性已被双方否定。庭审中,戴某的陈述也排除了存在笔误或重大误解(如把借款误称作货款),收取欠条后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其他证据也不能起到补正修正的作用。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戴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因为合作“高档男性美容沙龙”项目,借了5万元给诸某某,欠条上写的“货款”不影响这一事实的存在。
二审法院认为,欠条中明确写有欠货款5万元,戴某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来证实欠条的真实性,现双方又确认根本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因此,对该欠条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戴某提供的诸某某出具的“高档男性美容沙龙”项目计划草稿与借款人民币5万元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戴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由无锡中院再审。再审中,双方对欠条的性质、效力仍有较大分歧。为了化解矛盾,使双方握手言和,无锡中院就当事人身处外地等情况,通过电话调解,与检察院一起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由诸某某给付戴某14000元的调解协议,诸某某当场履行完毕,使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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