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货物买卖的“货款”之争
欠条上明明写了欠5万元“货款”,欠款人却说没有买卖关系,哪来“货款”5万近日,无锡中级法院通过调解使这起欠款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4年2月,戴某与诸某某在经销化妆品中相识。2004年6月,诸某某向戴某写了一张欠货款人民币5万元的字条,并详细注明了分两次还清。此后,诸某某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戴某催讨无着,向法院起诉。
诸某某则在法庭上辩称,没有向戴某借款。戴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欠条上所写货款也不存在,事实上欠条是在胁迫下写的,为防意外,故意将5万元写成货款。审理中,戴某与诸某某都认为双方没有发生买卖关系。戴某收取欠条时,也没有要求对欠条中有关“货款”的文字进行修改或者提出异议。同时,俞某某证明,诸某某曾把受戴某威胁而写了欠条的情况打电话告诉过他。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戴某提供的欠条写明了“货款”,表明双方存在买卖货物结欠了5万元。戴某主张的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结欠借款5万元,由于都否认存在买卖所发生的债务。因此,欠条上表示的结欠货款5万元属虚构的事实,该证据事实上的真实性已被双方否定。庭审中,戴某的陈述也排除了存在笔误或重大误解(如把借款误称作货款),收取欠条后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其他证据也不能起到补正修正的作用。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戴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因为合作“高档男性美容沙龙”项目,借了5万元给诸某某,欠条上写的“货款”不影响这一事实的存在。
二审法院认为,欠条中明确写有欠货款5万元,戴某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来证实欠条的真实性,现双方又确认根本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因此,对该欠条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戴某提供的诸某某出具的“高档男性美容沙龙”项目计划草稿与借款人民币5万元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戴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由无锡中院再审。再审中,双方对欠条的性质、效力仍有较大分歧。为了化解矛盾,使双方握手言和,无锡中院就当事人身处外地等情况,通过电话调解,与检察院一起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由诸某某给付戴某14000元的调解协议,诸某某当场履行完毕,使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东方法眼
- 拿到购物发票,但没有拿到货物,卖方来向我要货款怎么办? 5个回答0
- 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3个回答0
- 二手房的买卖协议,卖方手里没有协议 2个回答0
- 还没有拿到产权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5个回答0
- 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证的农民房屋买卖牵扯什么法律纠纷该如何解决? 1个回答0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