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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先行赔付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驾驶汽车是职务行为,发生事故与我有什么关系”,这是一些被雇佣驾驶员的正常心态,却不知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新的司法解释规定,雇员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伤,雇主先行赔付后可追偿。2006年3月20日,江苏省海安法院就调解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雇主向雇工追偿损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王某系许某雇佣的汽车驾驶员。2004年7月10日2时15分,王某驾驶许某所有的东风大货车从浙江驶往江苏,途经杭甬高速公路杭州方向46KM+100M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因车辆故障停于大小型车道内由陆某驾驶的解放货车,造成乘坐人张某及许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浙江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了认定:王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行原则,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在高速公路遇车辆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将车辆停入停车带,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52条和48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为处理交通事故损失50000余元,后向王某追偿未果,引起诉讼。

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某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结案单,证明其共赔偿张某52315元,到保险公司理赔10000元,车辆损失为33951元,有11883元由对方赔偿,还有14000元到保险公司得到理赔,许某要求王某另行赔偿损失30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通知王某到庭。王某称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法庭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认定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可以认定王某有重大过失,雇主许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鉴于王某系职务行为,可酌情返还部分损失。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雇工王某赔偿雇主许某损失30000元,分两期共赔偿16300元,余款13700元许某自愿放弃,如王某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许某有权以30000元的标的额就王某尚未履行的部分立即申请法院执行。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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