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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8-02 16:34

  第一条 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预审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1997]10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苏环委[199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需要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建议书及该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不需要报批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设计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作为该建设项目立项及建设单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

  第五条 本 规定 适用范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盐城市境内所有建设项目。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的程序

  (一) 建设单位 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 申报后, 应及时 初步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签署 初步审查 意见后按《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签署 初步审查 意见的 申报后, 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应办理的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该签署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纳入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文件。

  (四)对需要现场勘察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签署 初步审查 意见的 申报后 3个工作日内到建设项目现场勘察、了解情况并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现场勘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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