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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到底适用了何种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2月21日人民法院报四版《电视台租机航拍失事宁波受害记者获赔偿》一文介绍,宁波电视台航拍坠机事件一审有果。今天,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坠机事件中受伤的宁波电视台记者林某和遇难记者洪某的4名家属分别获得了41万余元和44万余元的赔偿。2004年9月7日,春兰(集团)公司与宁波电视台签订飞机租赁协议,约定将EC135/B7009直升机租赁给宁波电视台进行航拍。同年9月16日15时左右,宁波电视台记者林某、洪某等人在执行航拍任务时,该飞机坠落在余姚市X镇,林某重伤,洪某死亡。2005年9月13日,林某和遇难记者洪某的4名家属分别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升机所有方春兰(集团)公司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类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故被告在该起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但因飞机是高速高空运行的交通工具,原告不可能举证证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故被告应举证证明自己在飞机坠机事故中没有过错,基于被告对此举证不足,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3438)。

看这个案件的说理,我还真不明白:到底是适用了何种归责原理。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所谓归责,就是怎样将侵权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判断价值,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按照通说,我国的归责原则通常有三个,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过错责任原则固定下来。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把握以下4个问题:

一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是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刑法中的罪过轻重决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过错程度一般不是决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

三是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按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无过错的,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混合过错中,双方当事人各有过错,加害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对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负担。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有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业务的危险行为的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等等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工作予以高度负责,谨慎小心从事,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环境的安全。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说明行为人的过错不用证明,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当然更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就有“(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这样,就将行为人置于严格的责任监督之下,使受害人置于更为妥善的保护之中。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对这一归责原则加以确认。本案排除这一责任的适用是不争之事实。

这样一分析,我们结合案情交待,就看出问题来了。

先是武断地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类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故被告在该起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继而是认为“因飞机是高速高空运行的交通工具,原告不可能举证证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故被告应举证证明自己在飞机坠机事故中没有过错,基于被告对此举证不足”,这不又是无过错责任的论述方式吗

这个案件的归责到底是什么,我真看不出。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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