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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发布日期:2013-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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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004-3-54)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答案】ABCD

(2006-3-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答案】A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0-3-51)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意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答案】ABD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合同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003-3-43)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四、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①约定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无论借款合同是否约定了利息,自迟延之日起,借款人都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2003-3-45)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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