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进河里的鱼是谁的
案例:
张某为一大型养鱼场,李某为一副食品批发公司。双方于5月20日签订了一份购买活鱼的合同,其中约定,李某向张某购买武昌鱼2000千克,每千克16元,鲫鱼1000千克,每千克15元,罗非鱼1000千克,每千克13元,于6月10日以前,由李某至张某处取货。张某为保证按期向李某供货,且便于李某取货,遂将李某所需的鱼集中放置于一个临近一条大河的水池之中,同年6月5日,张某催促李某前来取货,并提出也可由张某送货,由李某承担费用。李某提出因其库存的鲜鱼尚未售完,暂不能收货。至6月10日,李某仍未前来取货。6月中旬以后,因连续罕见的暴雨,致使张某池中的水涨满并溢出。鱼纷纷蹦进附近的大河中。张某提出,为李某存放的鱼因蹦进河中,损失2000千克,价值3万元,因为李某违约应由李某承担。李某提出尽管其迟延数天,但双方并没有约定迟延履行的责任,所以他不应承担责任,至于鱼蹦进河中,是由于张某自身的过错造成的。
主要矛盾:
张某认为损失是因为李某迟延收货造成的,如果李某按期接受货物,则不会造成损失,因此该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同时,尽管已构成违约,但张某将鱼集中放进临近大河的水池中,且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鱼蹦走,所以也具有过错,这样应由双方分担损失。
分析:
在本案例中,虽然张某不应将鱼池放置在河边的鱼池里,但是不管怎么说,在正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鱼从鱼池中蹦进大河的现象。而鱼从鱼池中蹦进大河,主要是因为天降暴雨,致使池中的水急剧上涨造成的。所以损失主要是因为自然原因造成的,那么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适用上述第三种规则,由所有人承担损失,也就是说应由作为该批货物的所有者的原告张某承担风险,因为他并未将鱼交付给被告,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
但是对应到具体案情,此时出现了一个李某违约没有按时取货的情节。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当然不应适用上述风险负担的规定。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李某如果没有违约,损失就不会发生。如果损失是由完全由李某违约造成的,之间有一个完整的因果关系。所有损失理所当然应由李某承担。如此因果关系比如张某只有一个鱼池,靠近河边,李某的违约没有提取货物,而张某在李某超时没有提取货物时鱼无处可放,或李某要求张某将货物放在那个鱼池中等等情况。但是从案例情况看,张某无法出具李某违约和损失之间的直接联系。张某没有必须将鱼放在河边的理由,而在下雨时发生鱼蹦进大河的情况在张某的努力下,也是可以减少以至避免的。所以让李某完全赔偿损失,也是不合理的。同时,由于双方在订制合同时没有缔约违约责任,也无法确定违约而造成损失承担情况。
综上所述。我认为损失应该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李某由于其违约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失,应由其承担大部分的损失金额。但由于张某的个人行为及没有及时弥补而使损失扩大的情况,也应该适当负担适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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