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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未成年男子抢劫同龄人终审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3-07-18    作者:110网律师
两名“97”后男子伙同他人拦路抢劫未成年人,二次共劫得财物价值1400多元。2012年12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均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上诉人刘中方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上诉人陈自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
2012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刘中方、陈自发伙同其他三名同案犯,经预谋窜到赣州市章贡区阳明路5号标准钟附近,拦下被害人谢某(男,1999年2月出生)、赖某(男,1998年6月出生),采取言语威胁、搜身的方式,抢走两被害人的手机2部、电子表1块,共计价值人民币883.6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同日19时许,被告人刘中方伙同其他三名同案犯经预谋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南河浮桥桥头,拦下被害人卢某(男,1999年7月出生)、李某(男,1999年10月出生),采用语言威胁、搜身、殴打的方式,抢得被害人卢某价值人民币575.1元的MP4播放器1台。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刘中方参与抢劫作案2起,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58.7元;陈自发参与抢劫作案1起,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83.5元。
2012年2月12日,刘中方在家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民警投案。案发后两人均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中方、陈自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殴打或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刘中方、陈自发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中方在案发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中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陈自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刘中方及陈自发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刘中方、陈自发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均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刘中方有自首情节,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刘中方、陈自发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该院遂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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