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车主该怎样认定
案情:
原告四川泸县牛滩某运输车队,被告杨灵波,案由欠款纠纷。2001年2月21日,被告杨灵波之兄杨清华、杨清武购买了原挂靠在原告车队的川E03819货车,当时过户时,杨清华、杨清武均没带身份证,要求用其兄杨灵波的身份证办理过户手续。后杨灵波又与原告车队签订了一份挂靠合同。这一实事,双方都是清楚的。合同签定后,该车一直由杨清华、杨清武经营,并承担其权利义务。2002年7月,该车因出车祸,出现亏损,就开始欠该车应交的各种税费和应交的管理费。经次催收,原告仍然不能收到自己垫付该车的各种税费。故起诉被告杨灵波,要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分歧:被告杨灵波是否该是本案的合法被告杨灵波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灵波是本案被告。杨灵波以自己的身份证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应该知道其法律后果。是过户文件中认定的车主,杨灵波并且还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乙方与甲方挂靠单位签订挂靠合同,这个挂靠合同中也认定杨灵波是车主。虽然自己并没实际履行合同,但应该是本案的合法主体。因为实际经营者并没有与原告成立任何法律上的法律关系,原告无法找到实际经营者的任何依据。原告只有找合同书和过户手续中确定的车主。被告杨灵波应该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灵波与杨清华、杨清武是代理关系。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的除外。本案中,杨清华、杨清武购买货车过户时由于自己没带身份证,无法过户,叫其兄杨灵波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过户手续,并与原告签订挂靠合同,这在当时双方都是明确的,实际上是代理关系,并且该车一直是杨清华、杨清武经营管理,是双方不争的事实。虽然杨清华、杨清武与杨灵波并没有签订委托合同,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可见本案中是一般民事代理关系,属于口头代理合同。按照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被告杨灵波不是本案被告。不承担给付原告垫付款的义务。
点评: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杨灵波只帮其二兄弟杨清华、杨清武办理了过户手续,和代理签订了挂合同。并没有实际经营管理该货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过户手续,原车主的因未实际支配该车的运营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精神。本案应当驳回原告对杨灵波的诉讼请求。而原告应该以杨清华、杨清武作为共同被告,来实现其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 合伙人的技术出资怎样认定 1个回答
0
- 我妈妈被邻居用铁锹打了,经法医认定为轻微伤偏重,怎样解决 13个回答
0
- 小轿车与无证无牌且酒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责任怎样认定? 4个回答
0
- 工伤认定怎样申请? 2个回答
0
- 怎样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3个回答
0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