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物37万酒厂老总被判六年刑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酒厂总经理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偷卖公司白酒,伪造财务账目,共侵占公司财物37万余元,近日经烟台历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其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李某是山东高唐人,现年39岁,大学文化。1999年5月被山东某集团公司聘用,并被任命为下属一家酒厂的总经理。当年12月,在未办理任何财务手续的情况下,李某指使他人以本公司销售酒为名,从仓库提出1万瓶酒,价值16.6万元,运到了高唐县老家自己的房子里。2000年11月,李某将3万元酒款交到财务,并指使他人伪造入库手续,在财务上平账,却将其中的13.6万元据为己有。
2000年12月15日,李某又以做包装业务为名,指使本公司会计将现金20万元存到一张银行卡上。几天后,李某从其他厂骗取收到现金18.6万元的收款收据一张,并在上面签了字,然后交会计入账,将银行卡上的18.6万元取出据为己有。此外,李还以打白条入账的方式从财务支走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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