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游客旅途病亡引起的旅游合同纠纷案,江西夕阳红旅行社被判赔偿死者肖某家属3.2万元,泰和县老年人体育协会不承担责任。
2007年4月初,夕阳红旅行社广告宣传将举办“吉安千位幸福老人游北京天津”七日游活动,承诺医疗队随团服务。70岁的谢某和妻子肖某(65岁)看到后,决定到老年体协登记。填写登记表时,肖某未在“有何病史”一栏中填写内容。
5月13日,老年体协代表肖某等92名参游老人与夕阳红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游客应确保身体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有义务将自身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旅行社;游客在旅途中生病,旅行社应积极救治,尽最大可能提供医疗服务。
合同签订当天,肖某等人乘坐旅游专列开始北京天津七日游。两天后,肖某感觉有点不舒服,随团医生给她开了两次感冒类药片。5月18日下午旅游结束,肖某在返程列车上身体更加虚弱,随团医生对她进行检查后,叮嘱要吃点东西。次日中午,返程列车快到南昌时,肖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数分钟后停止了呼吸。医院诊断,肖某系死于心肺疾病。
法院查明,肖某参加旅游团前,曾因慢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
肖某死后,谢某和子女与旅行社、老年体协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以旅行社随团医生未尽职责,导致肖某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而去世为由,将旅行社、老年体协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随团医生存在对疾患的预见性不够、未及时转诊等情形,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肖承池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周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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