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月28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起诉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在法庭上,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到澳际公司营业部偷拍到的录像资料,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曾到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留学,于2006年6月毕业,毕业时以该校教学楼为背景拍照留念。2007年3月,原告回国就职于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加拿大部。
2007年5月,原告的同事发现被告的广告宣传册上有原告的毕业照,原告从未许可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为此,原告遭到同事们的误解、讽刺和挖苦,使原告精神压力较大。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肖像对侵害,在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两家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次数不少于3次。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原告在法庭上还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上公开致歉,并连续刊登一个月。
原告在法庭质证时,向法庭递交了被告的宣传册原件、公证书及原告在澳际公司偷拍的录像资料等。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被告没有印制宣传册,也没有见到过原告的照片,也没有使用过原告照片,对于原告提交的公证,被告称在公证中不能表明公证人在公证时表明了自己的公证身份,因此,对公证书不予认可;至于偷拍的录像资料,因原告是未经同意通过偷拍手段摄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拍摄中也不能认定给原告宣传册的员工就是被告员工。不排除与澳际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利用诉讼这种手段打击澳际公司的良好业绩,降低澳际的对外信誉。
当法官问其录像中的办公地点是否是澳际公司时,被告予以认可,承认确实是澳际公司的营业地点。
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此案没有达成调解,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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