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房屋被卖同胞兄姐对簿公堂
2002年9月19日,精神病人程甲的房屋被哥哥程乙出卖,远在上海的姐姐程丙对这一情况一无所知,直至2005年3月才获悉此事。程丙得知后,以程甲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无锡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程乙监护失职的责任,主张程乙及房产中介公司的经办人许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所卖房屋现在的市场价赔偿。06年7月13日,南长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程丙作为程甲的法定代理人诉称,程乙擅自处分程甲的房产,未履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监护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许某无权处分程甲的个人合法财产,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二被告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出卖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略)元。
程乙辩称,程甲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大丰,在无锡看病是作为非参保人员的,程甲目前的工资仅550元,每次住院治疗,押金和自理费用都是其工资承受不了的。程甲为了解决高昂的治疗费用,将闲置的住房出卖,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他没有必要阻止,且已落实了程甲出卖房屋后的居住问题。房屋出卖的价格依据市场价也是合理的。由其保管的卖房款全部用于程甲治病,未使用的亦完好地保存着。综上所述,不存在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
许某辩称,中桥的房屋是程甲亲自委托办理买卖和过户手续的,提供的材料均合法有效,且当时无法知悉也不可能预见程甲为精神病人,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程甲1974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需长期服药和住院治疗。程甲自父母去世后,一直随哥哥程乙生活,由程乙照顾日常起居。1996年原住房屋拆迁后,程甲被安置到中桥一套59.01平方米的房屋内,后其以优惠购房的方式取得产权。2002年9月19日,程甲向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的许某出具房屋转让委托书,全权委托许某作为其住房出售、签字、收付款的代理人,有关程甲的未婚证明、市区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审批表均由程乙办理后交付许某。9月26日,许某以85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次日程甲出具收条,程乙作为监护人在收条上签名确认,对这一卖房情况程丙毫不知情。
法院最终认为,程乙作为程甲的监护人,明知程甲患有精神病,却未告知程丙处分房产一事,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考虑到房价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且程乙也承诺并实际为程甲提供了住所,故程丙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许某接受程乙委托按照市场价格出卖房屋,未侵犯程甲的利益,故不承担责任。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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