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闻车声受了惊,抛主出车谁之责
基本案情:
2004年深秋的一天,小王驾驶一辆四轮农用运输车正常行驶时与驾畜力车、从岔路口拐入大道的张老汉相遇,张老汉坐在车上,牛受了惊,一个前仰蹄将张老汉抛出车,张老汉猝不及防,头部碰触路面,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拉车的耕牛也受了伤,车尾拴着的山羊死亡。
经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小王驾驶的农用运输车与畜力车并没有发生接触,但技术鉴定农用车的刹车不合格,因而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拿着认定书,张老汉的弟弟、妹妹共四人决计寻找途径让小王赔偿,而小王认为虽然自己驾驶的农用车刹车不合格,但张老汉的死与己无关。
分歧意见:
对于此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小王应对张老汉的亲属以及牲畜伤亡负赔偿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张老汉驾驭畜力车在路口未下车牵引牲畜,小王的车辆刹车不合格,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所以小王按责任应赔偿张老汉四亲属的经济损失以及受伤牛的医疗费等。
另一种意见认为,小王对张老汉的死亡不必负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车辆刹车不合格”这一过错与案件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双方不能承担同等责任。
意见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第一种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认为张老汉驾驭畜力车在路口未下车牵引牲畜,小王的车辆刹车不合格,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确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笔者认为,张老汉的过错和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当然成立,但认为小王的过错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却有失偏颇。从案件事实看,除了驾驶“刹车不合格”的车辆——这一过错外,小王并无其他过错。由此可以推定,小王在未使用刹车的行驶过程中,是正当、合法、无过错的。而张老汉驾驭的畜力车,受到小王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农用运输车惊吓,但两车未发生接触,造成损害后果显然与刹车的合格与否没有关连。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不起作用的原因不是原因。”既然双方没有接触,刹车不良则不应考虑到事故一方的过错中去。
因此,本案中造成张老汉死亡及财产损失的事实上的原因是张老汉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而小王驾驶刹车不合格车辆的违章行为与张老汉忽视自身安全义务的行为无关,所以小王的违章行为与张老汉的死亡与财产损失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小王勿需承担赔偿责任。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陈志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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