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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简介」

2000年8月,某铸造厂需购买一辆汽车,运输个体户王某得知后,找到该厂欲将自己半新的“北京130汽车”卖给该厂,并保证办理汽车过户等一切手续。双方商定,汽车作价为2.2万元,由铸造厂先付2万元,待王某办完手续后,再由该厂续付2000元,由铸造厂开具一张2000元的借条。但是有关部门以王某与该厂私下买卖汽车为由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便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手续。交易市场以北京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第6条中“……如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了价格,须经市场审核方可成交,作价不合理的,市场有权调整评定……”的规定,对双方商定的价格和汽车状况进行了审核,重新作价为1.9万元,并为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尔后,王某认为事先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便要求铸造厂偿付所欠的2000元,在该厂拒付后,诉到法院。

「问题提出」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合同效力如何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事先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属于违法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来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作价,弥补了合同的瑕疵,应当按照重新作价的合同执行。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和第52条的规定,可见,只有在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合同无效,否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都是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法院则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违法合同”为据判决合同无效,明显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第五项。

但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在本案中北京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属于地方性和行业性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判决存在商榷的地方。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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