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不通风开发商应否担责
[案情]:
2004年底,曾某欲购买一间店铺,经考察,曾某看中了某开发商作为售房部所使用的一间店铺,因开发商在店铺内设置了一个卫生间,曾某觉得店铺里有一个卫生间使用起来比较方便,遂花费40余万元买下了该店铺。可是自今年5月份开始,卫生间老溢出臭气,店铺里异味难闻,严重影响店铺的生意,曾某这才发现卫生间既没有窗户也没有排气通风处,由于天热,卫生间异味散发出来,致使店铺溢满臭气。曾某找开发商解决,开发商称是曾某看过房屋后自愿购买,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制作排气通风道或赔偿相应损失。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曾某在购买该店铺前已实地考察过店铺的情况,对于店铺的瑕疵曾某应该是明知的,故不应再支持曾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曾某的诉讼请求,开发商有义务为曾某的卫生间制作排气通风道。理由为,卫生间是开发商擅自增设并作为商品连同店铺一起出售给曾某的,该卫生间设计不符要求,开发商应重新为其制作排气通风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卫生间是作为商品之一出售给购房户的,这点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曾某在使用该卫生间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窗户和通风排气设施,造成臭气外溢,影响店铺生意,给其在财产收益方面造成了损失也是无疑的。曾某的损失是否是由于开发商的卫生间质量要求不合格造成的呢本案中,由于该卫生间是使用过程中自己增设的,合同中对于该卫生间根本就没有提及,更谈不对其质量作出约定了。因此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而建设部1999年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第6.4.3条规定“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该规范属于强制性标准,开发商既然把卫生间作为店铺的附带设施出售给购房户,卫生间就应符合该设计要求。曾某购买该带卫生间的店铺,当然是希望卫生间符合使用的标准,开发商对该卫生间的瑕疵应该是明知的,而作为消费者的曾某却不一定明知。故开发商应为曾某的卫生间重新设计制作排气通风道或者补偿相应的损失。
朱炜朱烈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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