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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责任竞合与诉求选择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2年8月6日,四川省泸县X镇X村年近花甲杨老太从广东省中山市乘坐某运业公司的卧铺大客车返乡。当晚十时许,车上的人发现杨老太不见了,其座位旁的车窗半开着。后在广西贵港市境内的国道324线上杨老太时,她已命归黄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经堪查现场,推测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杨老太身体伸出窗外,导致掉车摔亡,事故责任由死者全部承担。

杨老太的子女得知后不服,以某运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泸县法院审理认为,杨老太购票乘坐被告之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将杨老太安全送到目的地之义务。杨老太在乘车途中掉下汽车死亡时,没有人亲眼目睹事故发生过程,因而交警部门根据推陈出新测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不足以证明杨老太之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被告应承担杨老太之死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杨老太死亡造成的损失5819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也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纠纷。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分为三种,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其中,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都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生果,但也有如下区别:

一是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种并用的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且无法定或约定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举证责任不同。除法定的特殊侵权外,受害人都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只须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三是责任构成条件不同。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赔偿成立的前提条件,而违约责任则以违约行为为成立条件。四是免责条件不同。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而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五是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且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形式,且损害赔偿也可事先约定。六是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的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七是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侵权责任只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损害责任,而违约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导致的,则违约人应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的发生,既侵害了死者的人身权利,又客运合同未实现目的,原告既可以打侵权官司,也可以打违约官司。如果原告以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提起诉讼,可要求较宽范围的保护,甚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很难举证证明被告在死者掉车过程中有何过错,相反,被告却能举出交警部门所作出的鉴定,以证明自己无过错,进而使原告处于举证不能的地位。如果原告以请求被告承担违责任提起诉讼,则死者掉车的死亡事实就足以证明被告违约,而死者掉车的过程无人所见,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只是根据现场勘验而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孤证,因此被告很难证明自己违约具有法定的不可抗力之免责事由,即被告无法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杨老太之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从而使被告处于举证不能的地位。在本案中,原告选择后一种诉讼,无疑正确。

王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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