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在分娩时死于产房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
原告杜小花于2002年10月18日到被告医院妇产科门诊诊查,一切正常,预产期为10月20日。10月19日产妇杜小花入住被告医院妇产科待产。办完入院手续,检查产妇肝功、血、尿等功能均为正常,彩超显示原胎儿有脐带绕颈两周、绕腹一周等症状。10月20日晚,该产妇在分娩时突然出现胸闷、口唇发紫、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后被告通知其家属孕妇杜小花属羊水栓塞致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小花入住该医院待产与被告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产妇因羊水栓塞而死亡,胎儿未成活。经该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医疗意外(注:羊水栓塞是一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突发的严重并发症,死亡率极高)。该医院虽无明显过错,但产前诊断已发现原胎儿有脐绕颈两周、绕腹一周,羊水稍偏高,胎头高浮等症状,应当预见阴道分娩可能会发生危险,但未能预见与保证措施的实施,具有失误。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医院补偿原告杜小花医疗费、死亡补偿金等34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院方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原告杜小花自入住该院后,院方及时对孕妇作了全面检查,肝功、血、尿、胎心音一切正常,彩超显示脐带绕颈两周、绕腹一周。此症并非剖宫产手术指征,产妇及家属也未提出作剖宫产手术。造成产妇及胎儿死亡是羊水栓塞所致,即使剖宫产也未能够排除,况且院方在抢救过程中采取了吸氧抗过敏、解痉、扩容、升压、抗休克、纠正心力衰竭等针对羊水栓塞的应急方案,措施得力,方案正确,治疗无失误,故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其理由是:原告杜小花入住该院妇产科待产,产前院方已查出产妇胎儿脐绕颈两周、绕腹一周,羊水稍偏高等症状,应当预见阴道分娩会发生危险,并未把如果出现羊水栓塞将发生严重后果这一情况及时告诉家属,也未提醒选择剖宫产手术。最终导致了杜小花母子死于产床上这一悲剧,故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 医院职工在院值班期间摩托车被盗医院该承担何责任? 1个回答0
- 医院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4个回答0
- 我有个朋友献血,由于针管没消毒好,现在血液感染,医院应承担怎样的 2个回答5
- 医院该承担多大责任? 3个回答5
- 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 4个回答0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