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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修正案的重要意义

发布日期:2004-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宪法作为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的,是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应运而生的,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指明了国家的根本道路和发展方向。2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合乎国情、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好宪法。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全面开展,社会政治、经济日新月异,宪法与现实生活之间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如果不修改,不但不能使改革顺利进行,而且也必然影响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了使改革具有合宪性,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作了4次修改。其中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修改内容最多、范围最广、立法水平最高的一次。此次修改宪法没有改变宪法总的架构和基本内容,而在保持宪法稳定性的基础下,把中共十六大提出的理论创新、战略性的根本方针政策反映到宪法中来,把近些年来国家建设发展取得的历史性进展和宝贵经验,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国家未来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可以说,新的宪法修正案14条几乎每一条都可以让我们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认识我们的国家和社会,给我们带来一个施展和释放创造能力的广阔空间,给我们展示了更加美好的未来,必将带来人们的思想大解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大解放,推动社会更快更全面的地进步。随着新的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中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宪法修正案充分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鲜经验,反映了我们党关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大主张

  此次修宪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把我们在实践中取得并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为执政党按按照自己的面貌领导国家,为人民群众监督执政党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的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宝贵经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并将其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既保持稳定又与时俱进,必将为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走向辉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中,必将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书写出新的篇章。

  同时,“三个代表”写入宪法,也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提出更高要求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只有始终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才能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有一个“代表”没做到,就要危及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有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人民对于执政党的要求、对于如何来判断执政党的执政水平、如何监督执政党,也就有了一个标准和依据。

  新的宪法修正案的14条,除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国家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以外,其他各条实际上也都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比如,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政治地位的确认,增加保护私有财产、尊重和保护人权、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条款,体现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思想。特别是增加“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体现了对农民阶层的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可以说,从此次修宪开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经并将和宪法一起,成为最广大的中国人民的利益的一个重要保障。

  (二)统一战线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将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

  新的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部分社会人士列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阶级基础的统一战线之中,反映了由于统一战线中各阶级、阶层的地位和关系的变化:现在这个统一战线已经和过去的工农联盟、劳动人民与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组成的统一战线有了根本的不同。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些社会阶层的人士,按照传统观点应属于“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范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这些人士已经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标志着这些社会阶层政治地位的提高,实际上也标志着我国国体也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发展变化,表明了国家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

  二、宪法修正案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修宪为民”的现代法治思想

  新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人权保障和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等规定,体现了“修宪为民”的理念。保障人权原则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的确立是修正案中对我国未来社会影响最大、最有价值的是两条。

  (一)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伟大里程碑

  人权、民主、法治构成了宪政的三个要素。其中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终极价值,与此相对,民主和法治仅具有手段的意义。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保障人人生而平等以及他们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成立政府的目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标志着中国也走进了“权利时代”,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决心和信心。

  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必然要求相应的制度建设,为此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提出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落实公民生存权,必然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二)确立“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人权保障的进一步贯彻和具体落实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公民个体而言,对财产权的具体的、直接的保障才是最有效的保障。财产权为宪政提供了最为牢固的基础。20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广大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次修宪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用“财产权”代替“所有权”,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权,提供了宪法保障;同时,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以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三)“政治文明”目标入宪,将为政治体制改革产生重大影响

  这次修宪建议中,首次把“政治文明”一词写入宪法,体现了执政党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努力,使民主政治建设有了宪法保证,必将更有力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确认“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地位,“三个代表”入宪,增加保护私有财产、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条款来看,“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已经具备了越来越明确而丰富的内涵,可以预期,在宪法和新的宪法修正案的指引和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将取得更大进步。

  国家主席职责的变化,也将对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产生一定的影响。新的宪法修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职责中,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这一条,这是国家领导体制的新变化,是执政党的行政方式的一个变革。

  再有,紧急状态的提法,各级人大任期延长到五年,维持省县之间没有地市级政权建制的规定,等等,也都意义重大。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将宪法第八十条有关“戒严”的规定改为“紧急状态”,这一提法体现了执政党在实行社会管理和控制过程中“有情操作”的亲民取向,而且适应范围更宽,除了社会动乱,由战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经济危机等引起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进入“紧急状态”,这样做与国际通行做法也相一致。新的宪法修正案维持了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方式,“省、自治区”仍然“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这为地市级政权建制的改革留下了空间。

  总之,新的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后,作为宪法的新的组成部分,将指引我国走向新的美好未来,同时,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过程中,必将为我国宪法在今后的进一步完善创造条件。特别是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之后,宪法和法律在我国不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而且已经成为政权机关施政的出发点和基本手段,相信新的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一定会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行而成为我国建设发展的更强有力的推力和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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